一时冲动砸车泄愤 赔钱判刑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25-09-19 11:01:39
某日,被告人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准备从小区单元门前通过时,认为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轿车阻碍了他的电动三轮车通行。他随即拨打电话联系车主,但因对方临时有事未能及时到场。张某在等待过程中情绪逐渐失控,最终抄起金属扳手猛砸车辆,导致前后挡风玻璃和车身多处损坏。数日后,张某醉酒归来,再次发现该车仍停在原处,怒火瞬间被点燃。他不顾后果,抄起铁链接连抽打车窗,致使前挡风玻璃、车门玻璃等部位再次受损。经鉴定,车辆累计损失价值人民币三万余元。从邻里矛盾到暴力行为的转变,看似只是一时冲动,却让张某走上了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庭审中,张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综合被告人张某自首,认罪认罚,有故意犯罪前科等情节。萨尔图区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承办法官孙海丹表示,被告人以道路被堵为由采取暴力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该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更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克制情绪,冷静思考并解决问题,而非诉诸暴力,因一时冲动而付出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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