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新老板不认旧账,消费者该找谁退款?

发布时间:2025-08-04 14:02:10


  近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消费者预付式服务合同解除及费用返还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耐心释法明理,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经营者自愿履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圆满化解。



  2019年3月至2024年6月,消费者赵某在本地一家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该期间内赵某共预付服务费5万余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1年2月,该美容院的登记经营者由孙某变更为王某,美容院名称、地址、服务内容均未发生实质变化。2024年6月,赵某因家庭突遭重大变故,家庭住址变更至省外,无法继续接受服务,遂请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服务费用。新经营者王某同意返还其接手经营以来尚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但拒绝返还孙某经营期间的剩余服务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赵某将孙某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包珊珊第一时间对案情进行梳理,详细了解美容院经营主体变更,以及赵某预付费用与服务履行的具体情况。在掌握双方争议焦点后,包珊珊有针对性地开展释法工作,她向双方阐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则上经营者变更不影响原经营期间债务的责任归属,即赵某在孙某经营期间形成的未消费部分,应由孙某返还,除非出现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形,如“债务加入”情形。本案中,王某在接手美容院时,明确表示自愿承担孙某经营期间赵某剩余的服务费,且赵某也表示同意,王某的行为构成法律上的“债务加入”,因此赵某要求王某承担孙某经营期间债务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包珊珊向王某劝解到,如果僵持不下导致矛盾加剧,也可能影响美容院口碑和客户信任,不利于后续经营。在包珊珊的释法明理、耐心引导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表示愿意退还赵某全部剩余服务费,赵某亦表示认可,案件圆满解决。


  本案的顺利化解,即依法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帮助经营者妥善履行责任义务,实现了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下一步,萨尔图区法院将持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法理与情理融合,不断提升调解质效,用心用情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间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