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迟某出售房屋后,被告张某因发现存在未结的陈年热力欠费,拒绝支付剩余尾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在承办法官韩晶释法明理、耐心调解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2024年,迟某将一套房屋出售给张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房产过户登记。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前的费用由迟某承担,交付后由张某负责。然而,在后续办理水、电、热力等费用更名手续过程中,张某发现房屋存在一笔20年前的热力欠费。对此,张某提出,应由迟某先行缴清该笔费用,自己才会支付剩余房款。迟某则认为,该欠费系前任房主所留,不应由其承担,多次协商未果,迟某因未收到尾款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房款。
庭审中,张某表示,同意给付尾款,但前提是要按照双方的约定由迟某将陈欠费用结清。而迟某也委屈的表示陈欠费用也不是他欠的,而是房屋前任业主遗留的问题,不应由自己承担。争议的焦点由“尾款”转向了“谁来还这笔历史欠费”。韩晶在厘清案件事实后指出,虽然该笔欠费不是原告造成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既然双方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前的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若未先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被告有权暂缓支付尾款。至于迟某主张原房主应承担该笔费用,韩晶表示,其可依据其与前任房主的买卖合同向原房主主张,而不能以此为由不缴纳陈欠费用而向被告主张尾款。
在韩晶耐心调解下,迟某最终同意先行缴清历史欠费。张某也表示,一旦费用结清,将立即支付尾款。双方达成和解,案件顺利结案。
房屋买卖涉及金额较大,历史欠费、权属瑕疵等常成为潜在争议焦点。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历史欠费处理方式,并及时对相关费用进行查询与结算,避免“旧账变纠纷”,影响交易顺利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