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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加名离婚就能分一半?法院:不一定

发布时间:2025-05-12 16:35:34


  近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短而引发房产分割争议的离婚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张玉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财产分歧,妥善化解房产归属争议,切实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王某与冯某于2024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不满一年,冯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将婚前个人全款购买且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一套房产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离婚诉讼中,冯某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目前市值大约90余万元,应分割该房屋50%份额。王某则认为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仅因婚姻关系出于信任加名,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极短,坚决不同意分割,案件因此陷入僵局。 


  面对争议焦点突出、双方分歧较大的局面,张玉未急于作出裁判,而是多次组织调解,从法律规定、婚姻伦理及现实因素等方面耐心释法明理,促使双方逐步缓和对立、理性沟通。张玉向冯某表示,虽然房产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但司法实践中并非一律按“对半”分割,会结合婚姻存续时间长短、出资来源、实际生活投入等多种因素作出综合判断,如坚持诉讼,可能面临不利后果。最终,在法官的引导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自愿一次性补偿冯某20万元,分两期支付,每期10万元;冯某收到全部款项后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寄语

  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房产处置事关重大,夫妻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财产观。如确需将婚前个人财产加名为共同共有,应充分沟通、审慎决定,必要时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属份额,预防纠纷发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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