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记耳光有多“贵”? 法院给出“冲动账单” 发布时间:2025-05-06 16:24:05
在公共场合因琐事起争执,本应各退一步,冷静处理。然而,一记冲动的耳光,不仅将自己送进了拘留所,还导致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依法审理了一起因打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张某在健身房打工时,与魏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者情绪失控,挥手打了张某一巴掌。张某当场感到耳鸣、头晕,脸部迅速红肿,被同事搀扶送往医院,经诊断后住院治疗8天。事发后,张某报警,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魏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以200元罚款。但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却始终无人承担。她多次联系魏某协商赔偿无果,无奈之下,起诉至萨尔图区法院,要求魏某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
魏某在庭审中坚称:“她先骂我在先,我承认打人不对,但我已经被拘留了,还交了罚款,不应该再赔钱。”张某则情绪激动地回应:“我没有骂她,是她先动手。因为她那一巴掌,我住了8天医院,这笔账她必须承担。”面对两位当事人情绪激烈、各执一词的局面,承办法官刘增华没有简单作出判决,而是耐心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刘增华表示即使因言语冲突引发矛盾,也不能成为动手打人的理由。同时,他详细解释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明确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性质不同,承担行政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在他的引导下,双方逐渐冷静下来,庭审顺利推进。最终,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判决魏某应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7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且无论行为人是否已接受行政处罚,只要造成他人损害,都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要学会以理性方式解决矛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冲动不可为,动手有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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