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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子女就能免除赡养父母的义务?法官:不可能!

发布时间:2024-10-15 15:03:30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会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吗?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年老后是否有权主张赡养费?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原告王某与钱某于1989年结婚育有一子王小某,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3年选择离婚。离婚时二人约定,其子王小某由其母亲钱某抚养。此后几十年间,王某与王小某来往较少。

  现如今,王某发生了严重车祸,身体受到了很大的损伤,生活十分窘迫。王某想找到儿子王小某,请求其支付赡养费。但因双方长期积怨已深,王某无奈之下将王小某诉至法院。



  黄硕法官在收到案件后,首先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与原被告进行沟通,试图找准矛盾症结,化解父子之间的矛盾,但收效甚微。黄硕法官并没有因此气馁,仍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言辞激烈。眼见双方争执不下,法官从情出发,讲到王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对被告也有养育之情。如果继续争吵下去,也会让一家人之间原本的亲情荡然无存。王小某自己也已经是做父亲的人了,与王某闹成这样不利于给自己的孩子做榜样,不利于孩子未来的健康成长。看见王小某听后颇感动容,法官又向王小某耐心讲解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虽然父母已经离婚多年,但是子女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仍有赡养的义务。王某有权利要求其给付赡养费。同时法官也对王某也进行劝导,告诉他儿子与他分开多年必定有所隔阂,且王小某也有自己的孩子需要抚养,要多去体谅儿子的不易。

  经过长达数个小时的反复拉扯和耐心调解后,王某父子都流下了泪水。最终这对分离多年的父子俩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儿子王小某同意每月向王某支付赡养费500元,并定期进行探望。王某激动地对黄硕法官说:“黄法官,让你见笑了,我这么多年心里也很内疚,感谢你让我们父子俩解开这么多年的心结,实在是太感谢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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