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不小办丨意外掉坑摔伤,谁来“买单”? 发布时间:2024-07-03 09:46:41
老旧小区改造,事关千千万万家庭的幸福安居。但是随着老旧小区施工改造的持续推进,但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就可能导致出现行人受伤事故。近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居民在小区内行走时不慎“掉坑”的案件。
简要案情
去年5月,小张租住的小区施工改造,单元门前挖开一道宽约两米,深约一米左右的沟槽,为了方便居民出行,建筑公司在沟槽上铺设三块未相互连接的铁板,而其中中间的铁板折断后焊接上继续使用。6月的一天,小张下班回家,行经单元门前铁质跳板上时,中间的铁板突然折断塌陷,小张跌落坑内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且需要长期康复治疗。小张出院后,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赔偿事宜无法与建筑公司达成一致,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小张与建筑公司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小张认为施工现场跳板并排摆放未予以相互链接加固,坑内碎石未及时清理,现场没有安全提示和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自己跌落受伤,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其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建筑公司认为,在小区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客观情况需要在施工的同时还要保证居民的出入,在管道更换的过程中通过搭设跳板的方式,在单元门口铺设人行通道,故挖沟安装管道及铺设跳板均属于正常施工,对于施工及搭设跳板的行为并无过错,是小张跌倒受伤还是因为跳板断裂导致其受伤情况不明。另外,安装通行跳板以后,小张应该可以明确预见现场施工情况,对于通行临时搭设的跳板应当尽到注意义务,由于小张疏忽大意导致摔伤,本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小张受到伤害属于意外事件,而且小张住院时,公司已为其垫付了120救护车费、第一次及第二次住院费,并向其支付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6万元,费用额度已经涵盖了小张的医疗费用,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萨尔图区法院王丹丹法官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作为在道路上进行挖掘施工的施工方,其未采取安全措施,因中间铁板焊接处折断导致小张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小张行走在三块未相互连接的铁板上时,其不能预见到中间铁板焊接处折断,小张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经计算小张因本次伤害所受损失为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残疾护理器具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42万,在扣除建筑公司先前已给付的6万元后,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向小张赔偿36万元。建筑公司在收到本院的判决后,将赔偿款项36万元全部给付小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注重排查安全隐患,通过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围挡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同时在施工完毕后也要及时清理现场、修复破损路面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行人、车辆也要增强安全意识,在途经施工路段时,要充分观察周围情况,不要随意进入正在施工的场地或在施工场所附近逗留,应绕开施工路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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