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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店摔一跤,谁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4-06-07 10:24:05


  近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陆丹丹法官指导调解了一起侵权纠纷。


  “陆法官,我这儿有个法律问题有点拿不准。想请教一下,我应该从什么方向进行调解。”驻院调解员拿着材料正巧碰上了走出法庭的陆丹丹,说着自己的调解“难题”。


  赵某在理发店消费后刚要离开,不小心在楼梯台阶摔倒,扭伤了脚腕。赵某表示因为两节台阶长短不一,才导致自己摔倒。这一摔不仅产生了医药费,还导致自己受到了惊吓,店家应该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理发店经营者王某表示店里楼梯一直就是这样,之前从来没人在这摔倒,同意协商解决但认为赵某摔倒受惊吓还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种“碰瓷”式诉求没得商量。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便来到萨尔图区法院“讨个说法”。


  陆丹丹了解基本情况后,开始为调解员理顺思路,“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场所确有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潜在危险应提示消费者注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法律并不会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场所内的所有伤害事故“买单”,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对自己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很多被侵权人在诉请赔偿时容易陷入的误区,同时被侵权人提出赔偿要拿出相应证据佐证。王某没有尽到提示义务,赵某只有部分证据能够佐证诉求。”


  调解员在陆丹丹的指导下找到了推进调解工作的突破口,随后向二人说明其中法理关系加之情理劝解,双方最终就扭伤医药费部分达成一致。王某也意识到作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中安全保障方面的缺失,表示回头要在楼梯处放好提示标志。至此,该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下一步,萨尔图区法院将更深层次践行全省法院“四化四解四到位”和全市法院“四化融合”诉源治理新格局要求,做实人民法院指导调解法定职能,有效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重要作用,真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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