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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丨诉前调解化干戈 当场履行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4-05-24 14:53:57


  近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妥善化解了一起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赵某当场向原告康某赔偿损失金额共计5000元,实现了诉前调解和即时履行一步到位的良好效果,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康某与赵某在下班途中双方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康某车辆受损严重,经过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萨尔图大队认定赵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康某车辆属于营运车辆,故康某向赵某主张车辆停运损失、车辆折旧费及车辆受损期间出行费用共计八千余元。康某来到法院后选择诉前调解,通过分流机制,该案由驻法院诉前调解员孙华民受理。孙华民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被告赵某。 


  “事故发生后我一直在积极解决问题,并没有逃避责任的意思,但是对方修车时间明显不合理,我怀疑他有恶意扩大损失的嫌疑,对方要求的赔偿数额根本看不出来要诚心解决问题的态度。”赵某在电话中愤怒地表示。“康某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如何认定不是仅凭一方之辞,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证据情况综合判断,我建议你们双方来到诉前调解室好好谈一谈,一时置气解决不了问题,化解纠纷才是最重要的。”在调解员的不懈劝说之下,赵某表示同意调解,孙华民遂将二人约至诉前调解室磋商具体调解方案。


  调解现场,赵某称自己全责不假但事故发生后一直在积极联系保险公司理赔、修车,但是中间赶上假期并不是立刻修车,在约好4s店后需要拆卸、定损、发配件等都需要时间,到现在实际维修天数只有10天,康某索要的停运损失明显不合理。康某听到赵某的质疑后一时火冒三丈,在整个修车过程中康某自己也一直在催促,绝不存在恶意拖延的情况,并且出租车运输证是交通局核发的,索赔停运损失毋庸置疑。


  “康某确实提供了交通局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证,运营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停运损失的,侵权人需要赔偿,停运损失的天数法律规定按照送修之日到实际修理完毕之日来确定。”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康某与赵某二人最终就损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并在调解员的组织下当场给付。

  下一步,萨尔图区法院将进一步把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不断履行诉前调解指导职责,突出类型化纠纷调解特色,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挖掘基层调解、行业调解优势力量,构建“四化四解四到位”诉源治理新格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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