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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丨司法今有据 彩礼归于“礼”

发布时间:2024-03-19 13:51:58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然而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攀升,不仅异化了婚姻关系,也给社会治理带来隐患。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造成双方利益失衡,曾经甜蜜恩爱的情人变“仇人”。



基本案情

  近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友谊法庭开庭审理了一例婚约财产纠纷案。许大勇与汪美丽于2021年结识,2023年3月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确立男友朋友关系后,汪美丽在此期间怀孕并流产。后双方决定举办婚礼,许大勇于婚礼前向汪美丽交付彩礼18.8万元。由于感情不睦,汪美丽在微信聊天中拒绝与许大勇领证并返还原告许大勇4万元彩礼,与其分手“两清”。两天后许大勇来到汪美丽房屋找寻,试图缓和二人关系,但汪美丽拒绝开门并报警称“前男友一直在敲门”。因二人并未进行婚姻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极短,许大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汪美丽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彩礼应否返还以及返还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最终在法官的综合考量下,许大勇给付18.8万元彩礼数额较高,加之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极短、期间女方有流产且已经返还部分金额等事实,判决汪美丽返还许大勇12.92万元彩礼。


法官说

  彩礼的本质不在“财,而在“礼”。彩礼无外乎是男方求娶女方的仪式和承诺,其多少并不是衡量诚意和爱意的标准,故而收取彩礼的一方不应借婚姻索要高额财物,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应移风易俗,树立正确婚恋观,理性对待彩礼,遏制高额彩礼,避免让彩礼成为“感情枷锁”,共同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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