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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丨直播合作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4-03-06 09:30:34


直播合作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案情简介:

  张某与刘某于2023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作期为三年的直播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刘某负责帮助张某入驻各大直播平台,并提供技术支持、内容策划、粉丝增长推广等服务。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张某的直播账号逐渐积累了大量的粉丝,粉丝量达8万多,并到了可以变现的条件。

  然而,就在此时,张某以刘某并没有像合同载明的具有职能划分明确的团队且没有培训资格等原因,将刘某诉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刘某则认为,自己为张某付出了大量的努力和时间,帮助张某达到了账号可变现的条件。而张某现在突然提出解除合同,显然违背了合作初衷和合同约定,明显是认为自己的账号已经具备足够的粉丝基础和影响力,不再需要自己的服务。因此刘某答辩称不应确认双方解除合同。


案件分析:

  面对该起新型民事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王金贵及时联系原、被告当事人,了解到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刘某帮助原告张某入驻直播平台,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其推广工作,培调和引导张某在主播平台建立个人形象,为其进行粉丝导流。同时通过平台作品规划、指导拍摄等方式为张某的账号增加人气。双方合作协议的合同期限为三年,合作期间张某的商业活动及线上演艺活动收入为双方的总收益,按刘某35%、张某65%进行分配。


  鉴于本案属于网络直播这种新兴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兼顾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王金贵从签订合同性质的合法性、行业基本规则、合同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探寻双方调解意向,减少双方的分歧。经过与原、被告的多次沟通,最终促使双方在互谅互让、践行契约的基础上达成和解。最终原告张某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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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短视频成为主流的互联网时代,网络主播成为很多年轻人选择的就业方向。镜头中他们光鲜亮丽,风光无限,但背后也有着不为人知的艰辛。签订相关合同是自己权利的保障,同时也是对自身的约束。一方面,作为一名主播,定要详细知晓各项合同条款,清楚合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同时也应按照权利、义务积极履行。另一方面,提供服务方若可以证明自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并且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帮助入驻平台、提供支持、推广等工作,那么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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