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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学团儿童受伤,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4-02-01 16:38:56


研学团儿童受伤,谁之过?


  最近,哈尔滨冰雪旅游火爆出圈,吸引了“小砂糖橘”、“小野生菌”等来自全国各地的小孩子们来到大美龙江。万万没想到的是火热的研学旅游团背后却也有着重重风险。近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就收到了这样一个案件。 

案情回顾
  小甲与小乙共同参加了某旅游公司组织的“研学”旅游项目,交通、餐饮等由该旅游公司安排。旅游公司还负责安排专门人员陪同孩子,家长不得随行。在返程途中,小乙在车上甩衣服时无意间导致衣服拉链头打到小甲,致使其牙齿损坏。后小甲将小乙及其监护人、旅游公司、负责往返的客运公司、该旅游公司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小乙及其监护人认为,己方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在报名该研学项目的时候,该旅游社要求不用家长陪同。由此可以说明旅游社是可以保护好孩子的。把孩子送上车之后,这个监护权就全权转移给了旅游社,而且在回来上车之前旅游社也没有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客运公司也没有提醒旅游社的老师进行安全管理。本案旅游社和客运公司应该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公司认为,小甲受伤是在完成一天研学旅游后的返程途中,因小乙即将到站下车,在准备穿外衣时,甩起来的衣服上的拉链头不小心打到小甲门牙所造成的。自己并非实际侵权人,且与侵权损害无因果关系。小甲受伤之后,也已经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予小甲一些补偿,但并不应当承担责任。
  客运公司认为,本案中有具体的侵权人,客运公司与侵权人并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情况,车辆在行驶中没有任何过错。对于小甲造成的损失其应该向具体的侵权人主张,客运公司与小甲并无任何合同关系,客运公司与小甲既不存在侵权也不存在合同,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认为,旅游公司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小乙作为实际侵权人,应当对小甲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本案侵权责任主体归属及各自责任承担比例如下:小乙及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小乙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以其受教育的程度和认知能力,在乘坐车辆过程中应注意安全,包括注意他人的人身安全。小乙甩衣服,无论是基于什么动机和原因,均应注意观察周身情况,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但其对甩衣服行为可能打到他人的后果未尽到注意义务,其对小甲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故承担60%的责任。旅游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案涉研学游活动参加者均为未成年人,且无家长随行,就此旅游公司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制作更加严密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制度,并提前告知相关风险和安全注意事项。旅游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已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对小甲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故承担40%的责任。客运公司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由于旅游公司承担40%的责任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这几年研学热以及冰雪旅游的“出圈”,多方更要注意背后潜在的风险。针对研学对象本身聚焦于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特点,旅行社应有针对性地设计研学线路,确保研学旅行过程中使用设备设施的安全。在发生出现突发状况或遭遇危险时,应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全面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家长也应做好平时孩子的安全防控和安全教育工作,培育孩子的安全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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