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法官拒绝执行?拘留! 发布时间:2023-12-12 09:25:10
“您好,请问是某经贸公司法人冯某吗?我是萨尔图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尹小亮,想就王某某申请执行你公司一案与你沟通……”
一大清早,尹小亮看到新收案件执行标的仅720元,便立即联系被执行人,力求快速执行还款。可谁知,电话另一端的冯某刚听到执行法官说了这一句态度便十分嚣张,骂起申请人王某某来,随后更是话锋一转,不觉过瘾般辱骂起尹小亮:“王某某是你爹吧,你这么帮他要钱……”,尹小亮见状厉声喝道:“请你端正态度,就本案与我好好沟通,情绪不要这么激动。”然而,尹小亮的制止换来的并不是冯某的停止,冯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向尹小亮辱骂出更加不堪入耳,脏话连篇的言语,骂完甚至还嚣张的表示:“我现在人在广东,你能拿我怎么样?”尹小亮见他态度嚣张,决定去其公司的住所地寻找冯某,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很快,尹小亮带领办案组到达了该公司住所地,刚一下车,尹小亮透过门前的玻璃向屋里看,冯某的办公室便映入眼帘。办公室内,穿戴整齐的冯某在自己的办公桌前悠闲的品茗,十分轻松惬意,丝毫不记得自己刚刚辱骂过法官。尹小亮见冯某在屋里敲了敲门,冯某听到敲门声响起,抬头看向门口,在看清门外是身着法院制服的办案团队后慌乱起来,连忙开门问道:“您有什么事?”尹小亮答道:“我是刚刚与你通话的执行法官尹小亮,刚刚你在电话里连番辱骂我,骂完还说你在广东,觉得这样我就拿你没办法,这么会儿功夫就不记得了?”“尹……尹法官”,听到是自己刚刚辱骂过的法官找上门来冯某的额前冒了汗,说话也磕巴起来:“您先进来坐,我给您倒茶,您看这事儿不至于您亲自跑一趟,我刚才还以为是诈骗电话呢。”尹小亮见冯某狡辩,毫不留情的戳穿道:“你真的以为是诈骗?我刚刚表明身份你就开始辱骂,在你辱骂过程中多次向你表明身份,还告知你可马上前来法院验证,你都照骂不误,更何况我事后询问过原告王某某,他执行立案后告知过你,在我打电话之前你刚刚骂过他。”冯某见狡辩无用便不再言语,面露尴尬站在一旁,尹小亮及其办案组随即将其带回萨区法院。
到达法院后,尹小亮及办案组就冯某辱骂自己一事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同时当场播放辱骂录音,冯某见自己辱骂一事证据确凿,随即承认自己在明知电话那头是执行法官的情况下依旧连连辱骂法官,态度嚣张,言语恶劣,妄图通过辱骂方式干预法院执行,以达到拒不还款的目的。当尹小亮问其是否可向王某某还款时,冯某表示自己没能力偿还。随后尹小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拘留期限结束后,冯某针对辱骂尹小亮一事出具结悔过书并请求尹小亮原谅,承诺今后辱骂法院工作人员一事绝不会再发生,并表示想起了自己公司院里还有一堆废铁,现在将自行寻找废品收购站将公司院内废铁卖出偿还本案欠款。随后,冯某在尹小亮及办案团队的陪同下将废铁卖了900余元并当场将全部案款720元给付申请人,案件至此顺利执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做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