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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周】“减肥神药”竟有毒? 食品安全敲警钟!

发布时间:2023-12-05 10:05:17



  你还在相信所谓“嗖”的一下就瘦了的减肥产品吗?

  你还在“不择手段”的减肥吗?

  最近一种“酵素梅”成为人气减肥药,可以当作零食吃,十分方便。但,这种“梅”真的安全吗?下面我们一起看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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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自2020年起在淘宝网进购酚酞和梅子。利用在梅子中添加酚酞的方式自行加工生产含有酚酞的梅子,并以“酵素梅”减肥食品的名义通过三家网店向社会售卖。自2021年4月起至案发销售“酵素梅”的金额为120余万元。


医学科普


  酚酞属刺激剂化学成品,常用于治疗习惯性顽固性便秘,长期食用可致血糖升高,血钾降低,导致腹泻不止,最终导致结肠黑病变,甚至有致癌风险,存在严重不良反映。2021年1月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注销酚酞片和酚酞含片注册证书的公告,停止酚酞片和酚酞含片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并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批准文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2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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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店销售“酵素梅”,短时间内销量不菲,受害者众多。但打着“纯天然无污染”名义风靡于各大平台的“酵素梅”实则不具备保健食品资格,甚至是无证生产的违法食品。法官在此提醒: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直接关系民生福祉、产业发展、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消费者不要盲目听信网络吹捧食用所谓“功效性”食品从而达到健康的目的,不仅花费不菲,而且可能会对身体造成伤害,消费者购买任何具有特殊功效的食品都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切勿在无经营手续的商家购买,或购买无标识、无生产厂家、无产品信息的“三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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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无小事。下一步,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把食品安全司法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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