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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3-10-11 10:39:30


  网约车发展迅速,存在家庭自用车辆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问题。如果承保车辆用途发生变化,被保险人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近日,萨尔图区法院陆丹丹法官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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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车辆因本次事故受损,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抗辩称,其驾驶车辆投保了商业保险,王某所受损失应当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于是原告王某诉至法院。

  陆丹丹为化解双方矛盾,减少双方诉累,在庭审前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调查了解,张某驾驶车辆系网约车,其投保的商业保险为普通家用车辆的商业保险,并且其未将车辆用途发生变化的事情向保险公司进行告知,张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对主动向其询问其车辆用途,而不是由其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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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对于张某的误解,陆丹丹当庭找出相关法律依据,进行了耐心的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张某投保的类型为家用,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其从事网约车已改变车辆使用用途,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张某未履行通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的保险责任。

  经过陆丹丹的细致解释,张某认识到自己是负有赔偿义务的,在与原告王某协商后,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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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时要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否则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会拒绝赔付。

  2.改变车辆性质是保险人的法定抗辩权,无需保险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而通知义务是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

  3.诚实信用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均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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