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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看房后更换中介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构成“跳单”吗

发布时间:2023-07-10 16:00:23


  中介合同履行中出现的“跳单”是指委托人为了不向中介人支付或少支付报酬,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跳过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当下,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买卖房屋已成为普遍现象,但是如果购房者通过A房屋中介公司去看房后,又通过B房屋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的该行为是否构成《民法典》第965条的 “跳单行为”?A房屋中介公司能否向购房者主张中介费呢?近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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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A房产公司与被告小王签订《居间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购房人)在原告(中介公司)带领其看过房屋后,不得私自与房主或其他中介公司进行交易,无论被告(或被告的配偶、直系亲属)采用任何方式和房主达成交易,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当于总房款2%的违约金。后原告工作人员带领被告小王告实地察看了几处满足其要求的房产并帮忙计算公积金等情况,并多次进行沟通。次月,被告通过案外人B房产公司提供更低成交价格的情况下,选择B中介公司成交。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中介费及违约金。王金贵法官受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案中,《居间合同》从内容看,限制了被告的权利并加重了被告的义务,而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对此已尽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格式条款无效。而且被告是否存在“跳单”行为,关键是要看被告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独家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从证据和双方陈述可以看出,案涉房源并非由任何一家中介公司独家代理,被告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在另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中介费,也提供了支付相应中介费的凭证,不存在“跳单”行为,选择其他中介公司成交的行为合理合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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