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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受阻 法官温情调解护亲情

发布时间:2023-04-12 15:41:27


    案情回顾

    朱某(男)与赵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于2020年10月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被告赵某,原告朱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但未就探望权做出明确约定。离婚后,双方因探望孩子的时间与方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朱某向法院就探望权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由于该案涉及到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因此,承办案件的兰青法官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及时快速地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决定先采取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

    兰青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出发,告诫赵某探望孩子是朱某的法定权利,其有义务予以配合。另一方面,劝诫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应是正面积极的,引导双方从最有利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并组织双方就探望孩子的次数、时间、日常联系方式等细节一一协商。在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下,双方均愿意放下芥蒂,最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朱某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每周五下午5点将孩子接到朱某处,周六上午10点前朱某将孩子送回赵某处;寒假及暑假期间,朱某均可同孩子共同生活十五天;每年法定假日(包括元旦、清明、五一、十一、春节等),朱某选择两个假期同孩子共同生活至该假期结束,赵某予以协助。至此,这起探望权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血浓于水,婚姻的破裂不能将亲情割裂。离婚后,父母双方在面对骨肉亲情时,应当设身处地为对方多想一想,在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双方多一些理解宽容,少一些意气用事,共同实现双方约定的探望权利,为他们创造一个安定、幸福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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