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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一封感谢信:法官调解“一房二卖”纠纷获点赞

发布时间:2023-04-10 16:56:39




    3月8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一房二卖”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过承办法官刘增华的不懈努力,该案最终圆满解决,压在原告心头一年的石头终于落了地。3月15日,刘增华收到了原告张某送来的感谢信。

    2022年7月12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及第三人某经纪公司签订三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22年9月12日前完成房屋交易,同时交付被告李某定金5000元及第三人中介费用5000元。后因房屋贷款未实际偿还完毕、疫情管控等原因推迟了办理。

    2022年11月1日,被告李某提出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费用不足,需要追加定金3万元,原告张某补充了3.5万元的定金,约定此款项暂存于第三人处,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违约条款。

    2022年11月24日,原告张某偶然发现被告李某在网络上继续出售该房产,后第三人表示被告李某想取消合同。原告张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截止开庭时房屋已经另行出售,双方情绪也都非常大。

    刘增华法官接到此案后,一方面严格按照程序开庭审理,一方面坚持不懈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在了解到双方是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沟通过程中产生了很多误会,并因为一些客观情况导致延迟办理手续后,刘增华秉持情理法兼容的原则,与双方进行沟通,见双方都有调解意向,便通过背对背调解的方式,最终化解了纠纷。第三人将中介费用及3.5万元暂存的购房款返还,被告李某承担了一定的违约责任。

    “通过这次庭审,让我对萨尔图区法院各位法官产生了由衷的敬佩,深刻感受了法律的权威与神圣,深深为贵院优秀团队敬业精神感动”,原告张某在其手写的感谢信中表达了对萨尔图区法院及法官的感谢之情。

    碰到“一房二卖”怎么办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卖方违约不办理过户或拒绝收取款项,买方如何应对?

    如果因为房价上涨,卖方恶意违约,买方有权选择如下措施维护权利:一是如果买方要继续购买房屋,则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同时要求法院保全房屋,协助办理过户。二是如果不想继续购买房屋,则可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按照合同要求赔偿违约金,同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当然双方协商或者法院调解适当加价也可以变更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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