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因为工作关系偶然相识,双方于2019年办理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虽偶因生活琐事吵架,但感情尚佳。婚后第二年,李某感觉身体略有不适,经检查李某患有乳腺癌。
为治疗癌症,李某积极就医,在患病初期张某陪同治疗,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面对经济上的压力,反复升级的争吵,逐渐磨损了双方的感情,张某感到疲惫不堪,选择了离家出走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法庭审理判决不准离婚。时隔半年后,张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李某表示自己为看病已负债累累,也因张某在病时弃她而去的行为感到孤立无援,现在身心俱疲,已经没有夫妻和好的可能性,但是要求张某进行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臧同亮在庭审过程,对双方提出的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证据进行详细审查,并充分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应在生活上互相照顾、经济上互相支持,一方遇患病等困难情形时,另一方在生活、经济、精神上应给予充分关心与照顾。张某在李某身患重病阶段即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并在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张某对李某已无感情可言,亦无心继续维持婚姻,且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均未有挽回婚姻的实际行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张某在李某患病期间不承担夫妻间必要的扶养义务,有悖情理;且李某后续仍需定期治疗并支付一定的费用,经济上确有一定困难,无法完全独立生活,从照顾妇女权益出发,在共同财产分割上对李某予以一定的照顾,同时张某给予李某一定的经济赔偿。
典型意义
婚姻的价值和意义不仅体现为夫妻感情的和谐,更应凸显在一方生命健康出现危机情况下另一方的扶助与帮助。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相互帮助既是重要的法律义务,也是我们崇尚的社会公德。本案将司法裁判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饱含着对因离婚导致利益失衡的弱势群体一方的伦理关切,既彰显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温情,也弘扬了中华民族“家和”文化和守望相助的善良风俗,充分体现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倡导家庭成员互亲互爱、相互帮扶具有积极意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