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部分人好借不还,起诉再还。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臧同亮法官调解了一起同窗借款引起纠纷的案件。
李某与徐某自学生时代相识,情谊深厚,经多年打拼,双方在事业上均有所建树,在一次小聚中,徐某称自己正在筹建项目,但目前资金稍有短缺,通过展示合同及设备照片等,并邀请李某实地参观项目地点,李某对徐某干事创业之事深信不疑。
徐某趁机游说李某该项目前景明朗,收益颇丰,如投资可分其股权,李某因此借款给徐某,随后一段时间徐某又借多种理由,先后向李某借款共计300万余元,在仅归还170余万本金后,徐某不知所踪,后经李某多方了解得知徐某所描述的项目以及借款的各种理由均属子虚乌有,在不具备足额还款能力下仍利用同学情谊蓄意欺骗借款。因此李某一怒之下将徐某诉至法院。
收到案件后,在得知被告徐某有固定单位后,承办法官臧同亮第一时间带领团队前去被告徐某单位实地送达。臧同亮法官考虑双方多年深厚的同窗情谊,认为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效果最佳,于是与双方数次电话沟通以及组织庭前调解,采取背对背、面对面的方式,向被告徐某释明欠款不还的法律后果,又从情理出发劝解双方珍惜多年情谊,最终达成初步调解意向。
开庭当日,臧同亮法官通过“云审法庭”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通过充分听取双方观点,梳理争议焦点,根据初步调解意向征求双方意见,明确细化还款时间,最终双方对调解方案均表示满意。
法官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信,恪守承诺。
本案被告徐某在后期不具备偿还能力情况下,仍罔顾事实,编造借款理由,利用同窗情谊博取原告李某的好感和信任,借款到期后不归还或拖延归还部分金额,其行为造成原告损失,违反诚信原则,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审法院从保护借款方合法权益、维护双方多年同窗情谊出发,达成调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法官提示,熟人借款时,要完善借款手续,仔细核查借款目的是否属实,对于高回报诱惑谨慎考虑,勿因情谊而盲目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