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收V,不想卖的可以租180/天”
“出租微信加我长期有效”
“注册一年绑定手机,有交易记录”
账号密码借出去几天几百块到手
好像有点搞头
有搞头?是有“判”头吧
快放弃这不切实际的想法吧
为贪小利付出沉重代价
微信账户除了作为社交平台软件,还衍生出了支付和金融理财等功能,公众号支付、扫码支付、APP支付和刷单支付等,另外还有红包、代金券、立减支付等营销支付方式,因此其衍生出的互联网犯罪不容忽视。近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出租微信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获刑。
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在QQ、快手发布承租微信号广告,以50元至70元不等的价格大量租用他人微信号,并以7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转租给“某智”(QQ号为33170872XX)、“某稳”(QQ号为5246777XX)、“某惜”(QQ号为34638639XX)使用,从中赚取差价,共计获利人民币35705元。期间,被告人王某转租的微信号大部分因被投诉有诈骗行为或违规行为被封号。2020年7月2日至8日,被告人王某转租的某微信号(昵称“甜XX麻”)被用作实施网络诈骗的聊天工具,导致张某被诈骗人民币85600.48元。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在湖南省某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出租账号或成犯罪帮凶
萨尔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微信号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网络时代,新型网络犯罪层出不穷,不法分子将微信、QQ等通讯工具作为犯罪的媒介,通过收购、出租、出售通讯工具账号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给他人工作生活带来严重干扰,而且极容易诱发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社会危害极大。
此类案件中的被告人往往存有一定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仅仅是贩卖个人信息、出售出租自己的微信账号等获利,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不会触犯法律。其实,这些行为恰巧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经济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在此,提醒大家以案为鉴,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为蝇头小利出卖个人信息,更不要随意出租、出借身份信息及支付账号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自己也因此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