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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预付卡消费中商家跑路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5-25 11:11:07



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 2022-05-25 11:00 发表于黑龙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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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大庆市某火锅店面向消费者开展了购买预售卡消费的活动,每张预售卡储值500元,根据活动力度可以消费三至五次不等,只记次数不计数额,顾客每持卡消费一次按照菜单上的菜品价格不超过500元点单(酒水另外结算)。2020年11月4日,原告张某办理了1张该火锅店预售卡后,消费1次,卡内余额400元。2020年12月1日该火锅店停业后未告知原告张某,张某多次联系被告大庆市某火锅店意图协商退款,始终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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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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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基于餐饮服务机构和人员与消费者约定的一方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另一方支付费用的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张某于2020年11月4日办理1张品被告大庆某火锅店预售卡后,消费1次,卡内余额400元。被告大庆市某火锅店作为提供服务方应按照约定在合同期内为陈成顺提供相对应的消费服务,但被告大庆市某火锅店于2020年12月1日关门停业且未告知原告张某,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大庆市某火锅店销售预售卡,收取消费服务款项,属于向原告张某收取预付款的行为。因此,在被告大庆市某火锅店无法继续为原告张某提供消费服务的情形下,应当返还未履行合同部分的预付消费款。故被告大庆市某火锅店应返还原告张某相应剩余预售卡款项400元。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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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预收款并承诺日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便达成预收款消费合同,经营者所发行的预付卡、会员卡等既是消费凭证,又是成立预收款消费合同的证明。根据合同,消费者负有向经营者支付预收款的义务,经营者则负有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律后果。根据预收款消费合同,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实践中,经营者在预收款消费关系中的违约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不完全履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如在美容美发服务中,美容美发店承诺根据消费者预存金额的不同,由不同等级的发型师提供服务,但在随后的履行过程中随意降低服务标准;在餐饮团购服务中,餐厅要求消费者提前预约,但餐厅限制团购就餐人数导致合同履行拖延等。二是不履行合同,如经营者停业、歇业不履行合同,使消费者权利落空。经营者有上述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

     经营者违约后,消费者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有利,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履行,但经营者因歇业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除外;消费者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权益有所损害或者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选择终止合同的,不论经营者是否仍然具备履约能力,也不论经营者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营者应当立即将剩余的预付款退回消费者,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这里的“合理费用”主要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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