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分手后,恋爱期间的大额花销,恋爱终止后能否要回? 发布时间:2022-05-23 14:44:50
日常互赠的小礼物、微信转账
纪念日赠与的贵重物品
甚至给的“彩礼”
但是......
如果哪天分手了
给出去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
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2020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11月份被告吴某向原告张某提出购买车辆差10000多元购车款,为了显示浪漫,原告张某分多次给被告吴某转款1个10000元及10个520元。2021年5月6日,被告吴某向原告张某通过微信发送银行房贷偿还表一份,原告张某考虑与被告吴某恋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于是向被告吴某转账6000元用于偿还房屋贷款。2021年8月份,原告张某被告吴某因矛盾导致关系破裂,结束恋爱关系,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吴某返还购车款15200元及房贷款6000元,因被告吴某一直未给付,故原告张某诉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王丹丹法官经审理认为,这是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原告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互为联系,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证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恋爱期间,原告张某为了能与被告吴某结婚才给与被告吴某购车款以及偿还房贷款。在被告吴某与原告张某分手后,原告张某讨要上述款项时,被告吴某也表示同意返还。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之间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该赠与行为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即为了结婚,该赠与行为的性质在本质上与彩礼一致,故本案参照彩礼的规定处理为宜,因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已解除了恋爱关系,已无法实现赠与者的初衷和目的,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被告吴某应将原告张某为其购车及偿还房屋贷款出资的21200元予以返还。
在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双方互赠财物实属人之常情。而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往往会因为关系的结束而要求一方返还另一方在恋爱期间为对方花费的部分或全部支出,甚至“对簿公堂”。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因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对恋爱关系的调整并无规定。
恋爱阶段属于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期准备阶段,法律并不禁止基于恋爱关系的给付,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习俗,恋人之间在恋爱期间用于表达爱意、联络情谊的小额赠与,多以无偿为特征,但对于大额赠与,赠与的目的往往与缔结婚姻的初衷息息相关。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那么这种赠与以结婚为前提,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赠与”。如果男女双方最后分手,赠与财产所附带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基于不当得利,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当将受赠的贵重财物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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