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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抚平“探视权之殇”,修复“不完整的爱”

发布时间:2022-05-13 09:06:32


“这周末想看孩子。”

“不行,我要带他出去”

“那下周一?”

“不行,他要去奶奶家”

“到底什么时候行?你到底让不让我见孩子?”

“你有什么资格问这个问题?你是个合格的母亲吗?你管过他一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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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难免涉及孩子,有些夫妻离婚后将孩子当作赌气、争执的筹码,认为获得了抚养权,就可以全权决定孩子的成长,是一把“尚方宝剑”,可以随意决定是否让对方探视子女,因此“探视权”成为了执行的一大难题,极其考验执行法官的智慧。近日,萨尔图区法院执行局吕春辉法官妥善执行化解了一起申请强制执行的探视权纠纷案,母亲终于见到了许久未见的儿子。

夫妻形同陌路 孩子再难相见

     2019年,李某和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一岁的小李归李某抚养,调解书约定母亲王某享有探视权,每个月可以探视孩子两次。双方离婚已有3年有余,孩子现在4岁了,但是王某看到孩子的次数屈指可数,思儿心切的王某与李某无法形成有效沟通,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

双方各执一词  法官温情执法

     执行法官吕春辉接到了这起特殊的案件,这次的执行对象不是冷冰冰的标的物,而是一个天真活泼的孩子。在深入细致了解案情后,因双方矛盾较为激烈,吕春辉法官分别将李某和王某约至萨尔图区法院执行局调解。

     吕法官首先约谈了申请人王某,王某向法官大吐苦水。

     “离婚三年了,孩子的父亲和爷爷奶奶一直阻挠我和孩子见面,我实在没有办法了,只有去孩子的幼儿园和孩子见了一面,结果孩子爷爷奶奶知道了之后不仅报了警,还去幼儿园大闹,现在我连幼儿园也去不了。离婚调解书上已经明确写着我每个月可以看孩子两次,如果孩子的父亲还是不同意的话我要求司法拘留他!”

     在充分了解了申请人王某的诉求后,吕法官又将被执行人即孩子的父亲李某约至法院,结果了解到了另一个版本的故事。

     “离婚时孩子才一岁,她母亲不要孩子直接出国了,近年她才回国就要求看孩子,孩子根本不认识她,不跟她走,她又到我父母家对我父母破口大骂,孩子见状更不和她亲。我并不是强行不让她和孩子见面,但是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着想,我不同意她强行把孩子领走。”

     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力求圆满实现本案的探视权,承办法官多方考量,多次与双方沟通,耐心细致地做被执行人李某思想工作,一方面释法,探视权是孩子母亲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包括孩子的父亲及祖父母,无故拒不配合对方探视可能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一方面明理,母爱是孩子成长过程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否则容易导致孩子长大后的人格缺陷,为人父母,生下孩子就要负责,不仅要负责孩子的生活起居,还要负责孩子的心理健康成长……双方离婚对孩子已经造成了伤害,双方都应该尽其所能将这种伤害降到最低,而拒绝探视只会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申请人王某经法官劝说,也主动向被执行人李某承认了自己私自去幼儿园带走孩子的错误,并表示愿意在被执行人李某在场的情况下探望孩子。

     被执行人李某终于同意安排申请人王某与孩子的见面,并承诺会安抚自家老人,让他们也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母子重逢喜极而泣  探视之路不再艰难

     许久未见孩子,当幸福突然来敲门,申请人王某有些不知所措,颤抖着声音向执行法官询问探视应注意的事项。考虑到孩子周一到周五要上幼儿园,为了不影响孩子学习,周六吕春辉法官带领着申请人王某一起前往被执行人李某的住处楼下,与孩子见面,申请人王某终于见到了魂牵梦萦的孩子。看着母子二人相处时开心的样子,吕春辉法官趁机与被申请人李某继续沟通,李某也意识到,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必须放下积怨,与过去释怀。他当场表示,以后会积极配合王某探视孩子,绝对不会阻拦。

     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因具有身份关系的牵连性,情感关系的矛盾性和亲权关系的修复性等特征,使得此类案件“易断难执”。萨尔图区法院在探视权案件执行过程中以温情执行的方式,从亲情入手,与法律结合,多方协调,化解纠纷。情助法,法帮情,“法”解决了双方的纠纷,“情”融化了双方的矛盾,情法并举让家事案件执行有力度,更有温度。


探视权案件

“执”的是法,“行”的是情,

情法结合,执方能行

执行一个案件

挽救一份亲情

滋养两个家庭


发表于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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