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更要有“据”,打官司证据是关键! 发布时间:2022-02-28 09:16:27
2018年8月至10月,原告张某给让胡路区某商场某店铺装修,负责了前期的设计、改水电等工作,后因为欠付租金导致租赁房屋被收回,原告张某也停工了。
原告张某认为是被告王某请其负责给被告王某投资的公司装修施工,因此前期装修工资应由被告王某给付。被告王某则认为,因二人是好友,才介绍原告张某承揽装修挣点钱,原告张某所有的装修事宜均是和公司直接对接,与被告王某毫无关系,且被告王某并未向公司投资,因此不同意给付。
原、被告就此事产生分歧,未能达成和解,故原告张某将被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支付所欠原告张某工资8万元及利息。
首次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向法庭举证证明各自主张,但双方的证据均被对方提出异议。庭审快结束的时候,原告张某提出,仍有票据未能向法庭提交,希望法官能够组织二次开庭。为了充分查明事实,主审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举证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征得被告王某同意后,决定择日再次开庭。
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出示了票据证据,因该证据没有被告王某的签名、盖章,被告王某对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仍有异议。
主审法官审查认定,本案中,原告张某应对与被告王某间存在劳务关系负有举证责任,由于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均系其单方制作,没有被告王某的签名、盖章,且被告王某不予确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考虑到原告张某可能对法律知识不够了解,主审法官在宣判后及时约见了原告张某,向其释法明理,原告张某表示理解并尊重法院的审理结果,放弃上诉。
法官通过当事人举证还原的只能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因此,请当事人用好举证权利,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除了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等特殊情形外,一般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本案原告张某负有举证责任。如当事人无法提出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当事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证据保留意识,对于所产生各种证据资料都要及时保存,以避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时因证据不足而使自己处于劣势的情况出现。在保存证据时,要保存好证据的原件,否则证据的真实性有无法认定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