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推单元门致人撞伤,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2-01-21 16:31:46
寒冬腊月里的某小区
斑斑锈迹的单元门外
年逾花甲的张大爷认真看着张贴的公告
生怕落下小区里的重要通知
此时单元门被人突然推开
张大爷后退几步没稳住
倒下了还受伤了.......
法官,这可怎么办?
2020年12月的某一天,原告张某正在看单元门上张贴的公告。此时,单元门里居住在三楼的被告朱某推门出去正巧撞到原告张某,张某站立不稳倒退数步后倒下,造成腰部、臀部受伤。被告朱某见状及时将张某扶起并送回楼上。当日,原告前往医院急诊外科就诊,花了诊疗费。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主审法官徐彦侠接到分案后,意识到虽是小事,却与百姓日常息息相关。徐彦侠法官认真审查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且依职权去公安局、小区物业查看事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经过研判案情,徐彦侠法官认为小区单元走廊系公共区域,原、被告均有自由通行的权利。因案涉单元门未安装视窗,被告朱某作为外出方,更要审慎注意推门时因观望不够可能给他人造成的不便和伤害,虽然其非故意推门撞击原告张某,但是原告张某确因其推门被撞倒地受伤。原告观看公告时应尽量注意和倾听单元门内对向居民外出的动态以减少造成碰撞的可能。
朱某出门开单元门时,不慎将门外看公告的张某撞到跌伤,二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未能注意到门里门外的情形,均负有一定的过错,其中朱某作为推门的一方,应更加小心谨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致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徐彦侠法官酌定,原告张某对案涉事件承担30%的责任,被告朱某对案涉事件承担70%的责任。
针对案涉情况,温馨提示,日常生活中,此类事件并不罕见,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在安装、改装单元门时应注意到里外能否互相查看。单元门里的你要注意观察,推门不要太用力,单元门外的你不要逗留太久,小心受伤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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