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份参加了一件经济贷款纠纷案件的开庭。其实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原本没有什么可以多说的,但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连连喊冤的态度,却让人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这起案件的被告人之所以喊冤,是因为他并不是经济贷款纠纷双方的当事人,而是因为他只是作为借贷方的经济担保人参与了他们的贷款活动。他说,当时借贷方因为承包一项大的工程,资金一时周转不开而向银行贷款。因为银行贷款要有担保人。借贷方开口求到自己,作为他的“铁杆朋友”,朋友有难没有不两肋插刀的道理,所以就义不容辞地在贷款合同担保人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谁曾想,合同到期朋友无力偿还这笔贷款,害得自己上法庭顶了被告这个“坑”,你说冤不冤?
冤吗?一点都不冤!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担保人在法律上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银行贷款的担保是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需要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借贷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担保人是要承担还贷义务的。
本案被告人之所以当庭喊冤,是因为他不懂法,加之被“哥们义气”熏晕了头。殊不知:法律就是法律,法不容情。法律不“挺”所谓的“哥们义气”。被告人承担连带还贷义务,于法有据。(作者单位:退休 联系电话:1383699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