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0年12月28日,被告人郑某以朱某等4人名义在某信用社贷款共计人民币9,800,000元,均以其和妻子名下的18处商服为抵押担保。由于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被诉至法院。2012 年11月13日法院判决郑某对所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期履行给付借款本息义务,以其名下的商服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所欠信用社的借款本息。2013年2月27日,本案进入执行程序。
法院依法先后向郑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委托鉴定情况报告等文书,郑某均拒收,既不报告财产情况,也不履行给付义务。法院依法将郑某名下房产拍卖,张某拍得本处房产。郑某在明知拍卖成交裁定已生效的情况下拒绝迁出商服,指使他人用推土机堵塞该商服门口,强行切断电源,同时强令张某的承租人搬出,并将该商服出租给王某,收取租金。
经信用社申请,法院做出以物抵债裁定,将其余未拍卖商服交付信用社抵偿所欠贷款,并将该裁定向郑某送达,其拒收,法院向其留置送达。法院对郑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郑某提供书面保证,承诺在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但其出狱后依旧拒绝缴纳罚款,又不迁出商服,并拒接电话。法院又先后两次送达强迁通知,郑某仍不履行义务。法院以郑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移送公安机关。随后,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郑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郑某已与信用社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全部偿还借款本息,并取得信用社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