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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27 10:32:51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制度

为规范我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开展,确保执行工作指挥有力、运转协调、处置高效,有效破解执行难题,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上级法院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依托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和执行指挥系统,将执行办案、执行管理、执行指挥、执行考核、决策分析等功能进行有机整合。

    第二条  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有效提升执行信息化水平,形成执行威慑机制、执行协助机制、信用惩戒机制的强大合力,加大执行强制力度,助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第二章  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实现与上级执行指挥中心的对接。执行指挥中心通过单兵系统实现指挥中心与现场之间的音、视频实时通讯,以实现远程调度与指挥。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能主要包括:

   (一)接受和听取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指令;

   ()负责远程指挥、视频会议、案件会商、法院与法院、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进行工作协调、联合执行、交叉执行;

   ()负责对外出执行活动实时监督,规范执行行为;

   ()负责执行人信息查询并告知承办人;

   (五)负责被执行人信息发布与控制;

     (六)执行异常警示,依托案管系统和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对执行流程的主要节点实施监督,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

     (通过节点筛查拖延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等相关情况专人负责,每月检查、通报;

   ()负责委托事项的集中处置;

   ()负责执行数据的收集定期从案管系统和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提取相关数据,分析研判执行工作各项指标,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实现执行科学规范管理。

     (十)终本案件管理,建立终本案件管理库,对五年内的终本案件进行定期筛查,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及时恢复执行,保障续封、变更、追加等程序性权利。

   (十一)负责处理中心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值班人员应遵守以下值班纪律:

   (一)坚守岗位,做到不漏岗,按时交接班;

   (二)确保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四)管理和维护办公室值班通讯等器材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根据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指令,调度执行力量,快速实施相应执行行为、协同执行。执行现场通信调度,远程实时指挥,完成调查取证、力量调配和应急处置

    第七条  执行人员外出执行应佩戴执法记录仪,并全程录音、录像,以便指挥中心第一时间了解到执行现场的情况,指挥中心应及时根据现场情况发布指令。

    第八条  对于紧急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层报院领导,也可请求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现场指挥。

第九条  严格按照本院查控管理制度,以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依托,全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并及时将查询情况告知案件承办法院法官;对于查询到财产的案件应当及时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冻结、扣划措施。

第十条  被执行人信息发布和控制要严格按照流程审批,并将信息发布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指挥中心案管员要及时掌握执行案件节点流程信息,对超期未结案件及时作出预警。对办理案件进行常规巡视,及时发现消极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对委托执行案件的相关材料要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交执行局长指定执行团队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与委托法院及时沟通补充材料或退回。

第十三条  指挥中心案管员要注意收集执行案件信息,保证数据准确、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十四  执行局长不定期浏览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或通过随机抽查卷宗、联系案件当事人等方式,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发现执行情况异常的,将异常情况制作表格发放给各承办人并要求承办人进行限期回馈,限期不能整改完毕并回馈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并由承办人填写原因附卷。

    第十  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专管人员应当定期查询,对于有财产应当恢复执行的,及时将案件信息反馈给案件承办人,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后续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有出现以下行为,根据本院绩效考核办法予以处罚:

    (一)执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有损人民法院形象的;

    (二)因工作态度不好、方法不当等原因引起当事人不满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接到中心指令或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分管院领导,导致延误工作的;

    (四)向被执行人泄漏执行机密,致使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和被执行人逃逸行为发生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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