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执行信息公开 -> 执行动态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行信访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27 16:40:03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行信访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执行信访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执行信访案件的界定

执行信访案件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存在消极执行或违法执行等行为,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请求督促执行或者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

第二条  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部门 

执行局设立执行申诉信访接待窗口统一负责本院的执行信访工作和接待的日常工作。执行指挥中心负责督办平台交办的信访工作。信访办理人员要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群众服务。

  接待执行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 受理登记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维护执行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受理登记上级人民法院或党委、政府、政法委、人大、政府等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三) 根据院领导的批示及时向本院其它部门转办、督办执行信访事项;

  (四) 协调处理执行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五) 综合、调研信访情况,及时向院长或者有关部门提供执行信访信息;

  (六) 落实接待制度,做好接待的各项日常工作;

  (七) 向执行信访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八) 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执行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 登记。信访办理人员应对当事人的书信、电话、传真、来访和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执行信访事项逐件进行登记;

(二) 答疑。对执行信访人提出的涉诉案件,依据法律文书现场答疑解惑,针对下列情况区别处理:1、信访人反映执行法院消极执行的,如系越级访或在执行期限内信访的,应做好释明及劝返工作,必要时可出具书面转办函。2、信访诉求系请求纠正执行行为错误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告知其信访人依立案登记制要求按照执行异议程序解决,必要时可出具告知书或通知书。3、信访诉求系对执行依据不服的,告知其信访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4、信访诉求如需通过诉讼、破产、国家赔偿等程序解决的,告知其信访人按照有关规定寻求救济,必要时可制作通知书或谈话笔录。5、信访诉求属于执行信访案件受理范围的,经初查需要立案审查的,应要求告知信访人提交书面信访反映材料、相关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材料,交由合议庭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并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立案处理审查情况。

  (三) 呈批。对执行信访事项登记后,经答疑进行思想疏导工作后,仍不能化解的,应根据执行信访件的性质填写审批单,报分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四) 转办、交办。分管院领导批示承办部门后,信访办理人员应及时将该执行信访件转承办部门办理。

  (五) 催办、督办。对于转办、交办的执行信访件在法定期限内经催办仍无结果的,要转交纪检监察部门督查、督办,保证执行信访案件的及时办结。

  (六) 回复。对于办结的执行信访件应及时回复执行信访当事人、批办、转办部门或有关领导。对于通过督办平台交办的信访案件,应当按照最高院核销标准予以回复。执行信访个案回复结案后,有关材料应及时编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  办理期限

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期限为三个月;办理执行申诉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期限为六个月 。通过最高法院督办平台的信访案件办理期限为45日。调卷期间、当事人申请和解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因案情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可报请执行局长批准延期。

  不属于执行信访案件的列举 

符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执行信访案件,不再进行交办督办,亦不重复审查。上级法院已经立案的,执行法院可逐级报请上级法院核销。报请核销的案件应提供相关法律文书、通知书、谈话笔录、决定书、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一) 因受理破产申请而中止执行的案件;

(二) 再审裁定中止执行或依法决定暂缓执行的案件;

(三) 案件因涉及刑事犯罪中止执行并已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案件;

(四) 信访诉求系针对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申请所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并非针对执行行为的;

(五) 信访诉求系认为执行依据错误或已明确告知其诉求应通过审判程序、破产程序、国家赔偿程序或其它法律程序救济的;

(六) 已进入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正在审查的案件;

(七)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审查处理的;

(八) 已经认定的终结信访的案件;

  执行信访案件的结案标准

执行信访案件的结案标准是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得到有效化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定为有效化解:

(一) 案件已全部执行到位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 信访人书面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放弃权利的;

(三) 经重新核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存在其它执行障碍,经执行法院释法明理,申诉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的;

(四) 经重新核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过司法救助的;

(五) 执行法院自行纠正其错误执行行为的;

(六) 经审查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能成立,并书面上报有关机关、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八条  无理访案件的认定

下列执行信访案件经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研究可认定为无理访案件。需报请上级法院核销的,应提供相关法律文书、谈话笔录、通知书、息诉罢访承诺等相关材料:

(一) 最高法院已书面驳回申诉请求的;

(二) 高级法院已经终结信访或书面驳回申诉的;

(三) 执行法院已就执行争议事项作出异议裁定,并释明告知复议、案外人异议、监督等救济途径,信访人仍坚持越级申诉的;

(四) 信访人书面承诺永久息诉罢访后,又针对同一事由继续信访,或书面承诺特定时限内息诉罢访或附条件息诉罢访,时限未届或者条件已成就,申诉人违背承诺继续信访的;

(五) 其它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信访。

  终结访案件的认定

下列执行信访案件经合议庭或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可终结信访:

(一)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又以相同事由申诉、缠访闹访信访,由执行法院经审委会研究后逐级上报省法院决定终结,并提供决定终结报告、相关财产查控材料、息访笔录、承诺等材料。

(二) 信访人对其所提执行异议已经异议、复议程序及执行监督程序审查最终裁定驳回后,仍反复申诉、缠访闹访的,如执行监督裁定系由高级法院作出,则由高级法院决定终结信访。

  工作责任追究 

在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过程中,发现因下列行为引发越级访、群体访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省法院将追究相关人员工作责任:

(一) 消极执行、违法执行造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财产损失的;

(二) 拒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法院的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上一级法院督办不力,拖延纠正执行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  执行信访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认真登记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对执行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推诿、拖延;

(二)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接受贿赂;

(三) 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执行信访当事人的隐私和其要求保密的内容;

(四) 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执行信访材料。

第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庆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行信访管理制度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