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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27 16:28:30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执行网络查询、冻结、扣划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应用和管理,规范网络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网络查控要授权特定的人员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要专人、专机、专用。查控业务分查询、签章、审批三个环节进行,不得私自进行查控。禁止一个帐户多人使用,一人使用多个帐户。

第二条  实施网络查控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具有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制系统发送、传输、反馈查控信息的功能;

(二)具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电子印章系统,确保向金融机构传输的法律文书加盖电子印章。

(三)对被执行人采取网络执行查控制措施前,应当对案件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信息全面、准确。

第三条  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当在执行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机构传输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多案集中查询的,可以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对查询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冻结的,应当在48小时内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冻结的,应当在48小时内向金融机构传输解除冻结裁定书和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对查询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扣划的,应当在48小时内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对于上述执行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  查控人员发现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将修改项目、内容、原因等情况按规定审批后,在案件管理系统上进行修改。财产已被采取查控措施的被执行人,除被执行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姓名或名称以后,不得修改和删除其基本信息。严禁违规追加被执行人,严禁对被执行人以外的非执行义务主体采取网络执行查控措施。

第五条  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财产采取冻结、扣划措施时,承办人员要认真修改、完善冻结、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无误。禁止违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禁止超标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

第六条  审批人员要加强查询申请的审核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冻结、扣划的审核,确保查询申请真实准确;签章人员要加强专用计算机和帐户的管理工作,确保签章的准确、及时。查询人员要加强对被执行人信息的审查,确保查询被执行人信息的准确性,要及时处理反馈查询结果,确保及时控制已查询到的存款。管理人员要做好查控平台人员基本信息、帐户设置、权限配置、执行专款帐户等信息维护工作。

第七条  实行进入查控平台登记制度,先登记,后查询。禁止非执行部分人员使用查控权,除本院认定公布的非查询人以外的人员使用本系统。

第八条 网络查控人员实施网络查控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规范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查控信息,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取得的查控信息,也不得用于执行案件以外的目的。

 执行工作人员违反第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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