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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18-07-26 16:26:46


正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每当听到当事人此类话语时,执行法官们都很无奈。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只用等着法官把钱“送上门”了。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法院给群众开了张“法律白条”,就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

       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关键性的概念:“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其实,“执行难” ≠ “执行不能”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等。

                                                     

       指在案件的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仍然无法兑现生效判决,而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实际执行到位的情况。

 

                               为什么会有“执行不能”?

      法院执行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执行措施;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第二类“执行不能”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执行不能”案件怎么处理呢?

        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法院是不是就不管了?

       当然不是,很多申请人对此存在很大的误解,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自己的案件就被束之高阁、置之不理了,其实法律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了相应的恢复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怎么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在诉讼前或诉讼中:

       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进入执行程序后:

       一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三是申请悬赏执行,发动社会力量寻找被执行人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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