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委托执行案件的管理规定
为确保当事人利益,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本院执行的委托案件,规定如下:
一、对于外地委托事宜要另立台账,单独管理。
二、委托事宜由综合组接收后,统一录入微机,按照区域分给执行组进行办理,分发案件时由执行组负责人或内勤统一签收。
三、全案委托的执行案件要进行立案处理,并在执限内结案。
四、委托其他事项的案件要在一个月内进行办理,办理结果告知委托法院。
五、委托事项办理结果要报综合组备案。
六、本院的执行实施类案件需要委托其他法院的,由承办的执行组负责人报综合组备案,由综合组负责办理委托事宜。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