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宁波“高额违约金”获法院适当调整

发布时间:2018-07-02 10:33:19


    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须向单位赔付一年工资的50倍违约金114万元。日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案,将竞业限制违约金适当调整为4.5万元。

    2004年4月,林某进入宁波某进出口公司工作,先后任外销员、外销经理。2007年12月19日,林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若违反竞业限制,林某要支付离开单位前一年工资50倍的违约金。

    2010年3月30日,林某作为主要投资人另外成立了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公司基本相同。5月14日,林某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并在当月20日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公司通过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监控发现,2010年4月至5月期间,林某在与多名客户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时,存在告知客户其将离开原公司并成立自己的公司,要求客户与其本人保持联系并转移业务到其新公司等行为。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