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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溺水 原告被告对簿公堂 法官断案 倾力服务定纷止争

发布时间:2018-02-05 16:37:10


    近日,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中学生不幸溺水身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该案件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妥善审理此案,该院开展了细致的调查取证、法庭审理和证据研判工作,在客观还原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认定了相关各方所应负的责任,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和实体权利。此案的审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换位思考,用有温度的方式办理案件。本案受害人是大庆市某县的一名中学生,在与同学去江边玩耍时,为了营救同学不幸溺水身亡。受害人溺水后,其父母就赔偿问题与该县政府多次协商未果,遂将县政府、受害人的老师等人诉至县法院。这一溺水事件在当地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影响,黑龙江卫视也对此事进行了公开报道。考虑到此案案情敏感、社会关注度高,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大同区法院审理此案。大同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本着开诚布公、定纷止争的态度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并通过换位思考,掌握各方的诉求和心理状态。本案中,原告夫妇情绪非常激动,而被告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管护义务,不应再为此事承担责任。鉴于案情复杂、矛盾尖锐,主审法官认为绝不能就案办案、简单地追求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脚”,而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尽可能提供高效细致的司法服务,努力在诉讼程序中体现人文关怀和司法温度,力求在解开“法结”的同时解开“心结”。在接待原告过程中,法官注重释法解疑与情绪疏导双管齐下,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行使诉权;同时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向其讲解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说服其理解原告的中年丧子之痛,多一份宽容和谅解。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双方的对立情绪得到了缓解,为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异地取证,多方比对认定案件事实。在举证期间,原告表示,由于溺水事件的特殊性质,很多相关的调查结果和证据均无法自行调取,只能申请法院调取。受理申请后,主审法官先后两赴事发地,到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县电视台、县教育局,在上述部门的配合下,调取了相关证据。开庭前,被告刘某也提出了调取证据申请,主审法官又赴该县教育局纪检部门调取了相关证据。一系列异地取证工作的有效开展,即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权,也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为多方比对认定案件事实奠定了基础。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发现管理受害人平时吃饭和住宿的张某、王某,溺水地点附近的施工单位以及砂石场经营人均可能与受害人的溺水有关,遂当庭申请追加上述四人为共同被告,并撤回了对县政府的起诉。休庭后,法官经过多方寻找,终于联系上了上述四人,并通知他们参加诉讼。

    现场勘查,尽力还原事发经过。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受害人溺水地点有没有陡坡或深坑存在争议,均申请法院进行现场勘查。法官当即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并了解到,溺水地点的江水已经褪去,河床和河底已经露出原貌,现场勘查的条件已经具备。2014年11月6日,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事发地点进行了近两个小时的现场勘查,邀请溺水当天的两位见证人到场并当场模拟了受害人的下水地点、水中行走路线和溺水地点,同时录制了勘查全程的视频资料。现场视频作为该案的重要证据,在第三次庭审中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勘查结果、模拟结果均予以认可。

    下足苦功,矛盾终得妥善化解。此案前后历经三次开庭,庭审时长总计21个小时,最后一次庭审更是持续到21点30分才结束。庭审中,双方对多个焦点问题争议较大,法庭辩论的氛围也很紧张,但由于合议庭的归纳、引导比较到位,庭审秩序自始至终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休庭后,主审法官会同合议庭成员对事实、证据确认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历时近5个月的潜心研究,纂写了近4万字的民事判决书,最终判决原告承担20%责任、受害人承担40%责任、受害人的老师承担40%的责任并赔偿原告人民币17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被告已于判决生效后积极履行了全部赔偿责任,这起由意外不幸事故引发的生命权纠纷至此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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