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拿酒待人无恶意。因劝酒致饮酒者醉酒并造成人身伤害,劝酒者虽然没有恶意,也无过错,但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2日,拜泉县农村居民王某家修房,邻居仁某前去帮工。晚饭时,王某为尽地主之宜和感谢之情,在酒桌上频频劝酒,仁某虽不胜酒力,但也碍于情面不好推脱,便继续饮酒。不料酒席过后,造成仁某酒精中毒,左眼视力下降,入院治疗,共花医药费3 200元。出院后,仁某要求王某承担医药费,王某拒绝,仁某诉至法院。拜泉法院认为,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遂作出裁决,王某和仁某按4:6各担责。
办案法官表示,之所以做出上述裁决,所依据的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劝酒的行为并无过度,符合传统善良风俗的民族特质和待客习惯,主观上并无过错。而仁某自知酒量有限,但在盛情之下也只能勉为其难,因此其也无过错。在当事人皆无过错时,应本着法律的公平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