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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界发生争执 70多岁老汉冲动伤人

发布时间:2018-01-30 08:47:13


    近日,拜泉县人民法院对持刀伤人的刘某依法作出裁决,认定刘某故意伤害罪名成立。

    经查,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10月17日11时30分与邻居孙某因相邻地界问题发生争吵并厮打,刘某倒地后爬起来回屋了,当孙某的丈夫和儿子抬着孙某走过刘某家后房门时,刘某突然从厨房内拿起菜刀将孙某的儿子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孙某儿子所受损伤为轻伤。又查,庭前被害人与被告人家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1500元。

    拜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已是古稀之年老人,遇事不冷静,还逞一时之能,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身体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故对被告人刘某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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